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128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蘇智銘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0
代 理 人 黃慧敏律師(法扶律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 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 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111年度消債清字第147號開始清算民 事裁定乙份附卷足憑。本院於111年8月30日公告債權表後, 發現清算財團之財產有可分配於債權人者,經本院於110年9 月29日以裁定代債權人會議之決議,決定清算財產之處分方 式,嗣經債務人依該裁定解繳金額到院。遂於111年11月10 日公告分配表並經確定,並分配各債權人收訖在案,此有本 院公告之經認可分配表及案款彙總表、領款通知、本院保管 款支出清單在卷可稽,經核並無違誤,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