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催告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催字,111年度,789號
PCDV,111,司催,789,2022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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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林振仁

聲請人因遺失證券事件,聲請公示催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准對於持有如附表所示證券之人為公示催告。二、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20日內,核對附表所示證券 之記載無誤後,依規定向本院聲請將本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 網站(聲請時應註明本件案號及股別)。
三、聲請人未依規定聲請公告者,依法視為撤回公示催告之聲請 。
四、持有附表所示證券之人,應自本公示催告開始公告於法院網 站之日起七個月內,向本院申報其權利並提出該證券。五、如不為申報及提出證券,法院得依除權判決之相關規定宣告 該證券為無效。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支票附表: 111年度司催字第789號 編號 發票人 付款人 發票日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新臺幣) 001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1年11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002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1年12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003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2年1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004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2年2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005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2年3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006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華南銀行林口站前分行 112年4月5日 24,000元 RD0000000
說明:請聲請人於申報權利期間屆滿翌日起算3個月內(註一), 自行檢附本裁定及法院網路公告全文(註二),具狀向法院 聲請除權判決,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1,000 元。   
(註一)如公示催告裁定所載申報權利期間為3個月,法院於民國 (下同)107年1月31日將公示催告公告於法院網站,則申 報權利期間於同年4月30日屆滿,聲請人須於同年4月30 日起3個月內,即同年7月31日前向法院聲請除權判決。(註二)聲請人得於聲請網路公告狀到達法院7個工作日後,自行 至本院網站公示催告公告專區查詢列印公告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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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羽石電機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