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捌拾捌
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參仟伍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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