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430號
PCDV,111,司促,39430,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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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430號
債 權 人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繼鳴


債 務 人 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二人之
法定代理人 翁育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肆佰捌拾捌
萬伍仟玖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壹仟壹佰陸拾柒萬參仟伍
佰捌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三、債務人喬信電池股份有限公司翁育芬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新臺幣貳仟肆佰參拾肆萬伍仟柒佰伍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
之利息,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三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
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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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國際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動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電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