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33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張翠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肆萬肆仟貳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點一七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三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110年8月30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860,000
元,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之約定
均記載於借款契約。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11年09月29日起即
未依約繳納本(利)息,經聲請人迭次催索均置之不理,依
約定債務人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本件係請求給
付一定金額之給付,有各該借據、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發給支付
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
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借據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