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235號
PCDV,111,司促,39235,20221228,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235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非訟代理人 張志邦
債 務 人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倫仰
債 務 人 林倫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貳拾壹萬玖
仟壹佰玖拾貳元,及如聲請狀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松高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