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102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
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
、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萬
肆仟玖佰壹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陳庭為前就讀市立明德高中、私立中華高中邀
同案外人陳育德(已辭世)、債務人林慧卿為連帶保證人向聲
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5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
同) 34,915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
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60 期,每滿一
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
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
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
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
金。(二)查案外人陳育德已於民國110年06月24日辭世,債
務人蔡鳳娟為其法定繼承人且未於法定期間聲請拋棄繼承,
故債務人等依民法第1148條及第1153條之規定,於繼承案外
人陳育德之遺產範圍內負清償責任。(三)詎債務人陳庭為自
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34
,915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
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
。債務人林慧卿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
任。另債務人蔡鳳娟既為被繼承人陳育德之法定繼承人自應
負連帶清償責任。(四)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
德便。釋明文件:借據、撥款申請書、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利率資料表、家事事件公告、繼承系統表、戶籍謄本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9102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15元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34,915元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34,915元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4,915元 林慧卿兼陳育德之繼承人、陳庭為兼陳育德之繼承人、蔡鳳娟即陳育德之繼承人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