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9084號
PCDV,111,司促,39084,202212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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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9084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債 務 人 詹宥幀(原名:詹琇雯


詹舜傑


一、債務人詹宥幀即詹琇雯詹舜傑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
伍萬零參佰壹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詹宥幀即詹琇雯前就讀私立豫章工商邀同債務
詹舜傑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 1
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50,310 元,約定應於借款
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
日起開始分 12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詹宥幀即詹琇雯自民國111年08月01日起即未
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 50,310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
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詹舜傑既為連帶
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908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10元 詹宥幀(原名:詹琇雯)、詹舜傑 自民國111年07月01日起 自民國111年09月27日起 年息百分之一點二七五 001 新臺幣50,310元 詹宥幀(原名:詹琇雯)、詹舜傑 自民國111年09月28日起 至民國111年11月21日止 年息百分之一點四 001 新臺幣50,310元 詹宥幀(原名:詹琇雯)、詹舜傑 自民國111年11月2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50,310元 詹宥幀(原名:詹琇雯)、詹舜傑 自民國111年08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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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