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890號
PCDV,111,司促,38890,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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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9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洪子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陸仟參佰壹拾玖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洪子珺於民國98年01月19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
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3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111
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06日止未受償之循環
利息5933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301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
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
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
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
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
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
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一)預借現金手續
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3.5%加上新臺幣100元計算);(二)
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三)
年費:依各信用卡卡別收取,詳見信用卡申請書;(四)國外
交易授權結匯:依交易金額乘以1.5%計算;(五)掛失手續費
:每卡新臺幣200元;(六)調閱帳單手續費:國內消費簽帳
單每張50元,國外消費簽單每張100元;(七)補送帳單手續
費:每次每份100元。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
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
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
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889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25174元 洪子珺 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4.790% 002 新臺幣 28787元 洪子珺 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3.790% 003 新臺幣 86124元 洪子珺 自民國111年12月07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1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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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