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849號
PCDV,111,司促,38849,202212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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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849號
債 權 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非訟代理人 陳彧
債 務 人 廖仲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貳拾玖元,及其中肆萬玖仟玖佰貳
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八月二
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
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壹仟玖佰陸拾伍元,及其中肆萬柒仟
參佰零貳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六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
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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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