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750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肆萬壹仟參佰陸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柏青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05日止累計141,366元正未給
付,其中130,300元為消費款;10,366元為循環利息;700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
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87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30300元 王柏青 自民國111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