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545號
PCDV,111,司促,38545,20221222,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45號
債 權 人 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伍維洪




債 務 人 凌維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參仟陸佰柒
拾貳元,及其中壹拾參萬柒仟玖佰零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年
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