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3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吳忠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捌萬捌仟壹佰參拾玖
元,及其中貳萬肆仟伍佰陸拾壹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
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其中肆仟捌佰壹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其中壹萬
參仟伍佰玖拾玖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八八計算之利息,其中肆萬壹仟
肆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二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十二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
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