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29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柏青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壹萬貳仟玖佰柒
拾柒元,及其中(一)壹拾壹萬貳仟貳佰零陸元部分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0.7
5計算之利息;(二)陸萬壹仟捌佰伍拾捌元部分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2計算
之利息;(三)貳萬伍仟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十
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3.75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