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506號
PCDV,111,司促,38506,202212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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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506號
債 權 人 宜蘭縣頭城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陳岳元


債 務 人 鐘仁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參拾玖萬零捌佰
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九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
九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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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