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63號
PCDV,111,司促,38463,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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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63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魏弘鈞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陸佰貳拾玖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魏弘鈞於民國101年08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
0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
記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
人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
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
之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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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