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50號
PCDV,111,司促,38450,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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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50號
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債 務 人 陳于琳即陳誼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參萬伍仟肆佰柒拾伍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陳誼禎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個人信
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
,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
國111年11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111年12月10日止未受償
之利息381。遲延利息計算係自每筆月付金應還款日起,就
該筆月付金中本金餘額,依該筆借款約定之借款利率計算至
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新臺幣300元;
連續二期延滯繳款時,第二期違約金新臺幣400元,連續三
期延滯繳款時,第三期之違約金新臺幣500元計算;月付金
利息係依每筆動用交易之實際撥款日起,以年金法計算按月
攤還之借款利息。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
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
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845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49887元 陳于琳即陳誼禎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990% 002 新臺幣 85207元 陳于琳即陳誼禎 自民國111年12月1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9.9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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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