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30號
PCDV,111,司促,38430,202212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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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30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許豊鑫


債 務 人 李明學

李英發

江敏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壹仟壹佰參拾壹元,
及自民國(下同)0000000起至0000000按年息1.275%計算,及
自0000000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2.4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明學於民國(下同)105年至106年間邀同債務
李英發江敏慧為連帶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
生就學貸款」2筆,共計新臺幣81,131元整,借款期限及償
還辦法還款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退伍後滿一年
之日起開始分24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
。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金自到
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
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二)依借據約定,借款人
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
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
債務人李明學於就讀學校畢業後自111年8月1日起未依約履
行,且就學貸款利率於111年9月28日調升,計尚欠本金新臺
幣81,131元,及自111年7月1日起至111年9月27日按年息1.2
75%計算之利息,及自111年9月2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
.4%計算之利息;和自111年8月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
未蒙繳納,債務人李英發江敏慧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
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
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核發支付命令,實
感德便。釋明文件:1.就學貸款放出查詢單 2.放款借據影
本 3.撥款通知書影本 4.利率表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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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