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416號
PCDV,111,司促,38416,202212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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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416號
債 權 人 楊榕




債 務 人 祁銘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仟柒佰零肆元,及
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其餘請求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惟就債權人請求依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部分,因本
件債權人與債務人間並無約定利息,依法僅得請求依年利率
百分之五計算之遲延利息,債權人逾此部分利息之請求為無
理由,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四、如債權人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
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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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