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47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王雅慧即王秋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陸佰肆拾柒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雅慧於民國103年05月30日向債權人借款90,00
0元,約定自民國103年05月30日起至民國124年07月27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1.35採機動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
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
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1
年12月14日止累計16,750元正未給付,其中16,203元為本金
;524元為利息;2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
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
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雅慧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
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
費。債務人至民國111年12月11日止累計29,897元正未給付
,其中28,221元為消費款;1,676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
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
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
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
狀請依督促程序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
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8247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16203元 王雅慧即王秋花 自民國111年12月15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1.3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28221元 王雅慧即王秋花 自民國111年12月12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