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8243號
PCDV,111,司促,38243,202212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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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8243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鍾淑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零肆佰參拾柒元,及其
中本金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玖拾元整自民國111年11月25日
起至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4.99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鍾淑玲於100年8月間向聲請人申請信用卡,經
聲請人核發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
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
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二)債務人迄111年10月底尚積欠聲請人100,437元整未為清
償(手續費20元整、消費款99,990元整、已到期之利息127元
整及違約金300元整),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
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及其中代償費、消費
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之部份,計新臺幣99
,990元自111年11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4.99%計算
之利息。(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
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另因債權人不明債務人是否仍在
監所,懇請 鈞院依職權調取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
錄表查詢,若債務人仍在監所,請 鈞院囑託該監所首長為
之送達,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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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