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899號
債 權 人 遠傳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井琪
債 務 人 高榮鴻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壹佰柒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貳仟柒佰貳拾貳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債務人於西元(下同)2021/10/24起向聲請人申請租
用行動電話代表帳號:0000000000,合計積欠電信暨小額付
費費用新臺幣2722元及合約未到期之專案補貼款新臺幣2745
5元,共計新臺幣30177元整。經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清
償,實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