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670號
PCDV,111,司促,37670,20221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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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670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吳承駿
債 務 人 許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柒萬零壹佰陸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一點八四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並賠償
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
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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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