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517號
PCDV,111,司促,37517,20221213,1

1/1頁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517號
債 權 人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非訟代理人 藍偉中
債 務 人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元凱
債 務 人 郭元凱

債 務 人 張嘉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伍拾捌萬肆
仟柒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六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四點零七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
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
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3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1/1頁


參考資料
正大高分子化學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板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