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64號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債 務 人 宋家榆即宋寶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參拾貳
元,及其中參萬貳仟伍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八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三十一
日止,按延滯第一個月參佰元,延滯第二個月肆佰元,延滯
第三個月伍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
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