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422號
債 權 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債 務 人 楊天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貳仟伍佰玖拾壹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六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十九日起逾期
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二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肆佰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新臺幣伍佰元
之違約金,最高以連續收取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本行依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函(中華民國106年1月17日金管
銀控字第10500320920 號)合併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其營業並概括承受其資產與負債,合先敍明。 (一)債務
人楊天泰於民國104年07月17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信用卡使
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惟各月消費款應
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
付帳款予聲請人,如逾期未付即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遲延
利息,暨逾期一月當月收取新臺幣3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
二月當月收取新臺幣400元之違約金,暨逾期三月當月收取
新臺幣500元之違約金,每次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二)查
相對人自請領上述國際信用卡消費使用後,消費記帳合計新
臺幣92591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消費款外,另
應給付自民國111年06月18日起至清償日止之利息。履經催
討均置之不理。狀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聲
請人權益。(三)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而所
請求之標的,茲為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
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發給支付命令。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