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316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利明献
債 務 人 莊璐嘉即莊絲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陸佰陸拾陸元,及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莊璐嘉即莊絲婷於民國109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
借款10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12年0
5月1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45採機動
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
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
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
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
民國111年12月05日止累計30,666元正未給付,其中30,537
元為本金;129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
001)所示之利息。(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
,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
雜起見,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依督促程序
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7316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0537元 莊璐嘉即莊絲婷 自民國111年12月06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4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