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234號
PCDV,111,司促,37234,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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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234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債 務 人 邱慧怡邱柏彰之繼承人


邱敬軒邱柏彰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肆仟肆佰肆拾壹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
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被繼承人邱柏彰(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於民
國(下同)107年6月向聲請人申請使用信用卡,持用聲請人所
發行之0000000000000000MASTER國際信用卡,依約得分別持
卡簽帳消費或參加各項分期付款、預借現金或信用卡代償等
專案,惟至111年11月3日止,已積欠本金22,530元、已到期
利息851元、違約金雜費1,060元。查其111年4月25日死亡,
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二)相對人即繼承人等迄未向法院
開具遺產清冊或聲明拋棄繼承,其遺產應由相對人等繼承,
依民法第一千一百四十八條、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之規定,
爰請求相對人應以其繼承之遺產給付持卡人積欠之債務,故
本件聲明應為:「相對人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邱柏彰所得遺
產範圍之限度內連帶向聲請人給付新臺幣24,441元整,及其
中新臺幣22,530元整自民國111年11月4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三)聲請人多次催討仍未獲償
付,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
惠賜支付命令,俾保權益。釋明文件:帳務資料、消費利率
表、信用卡申請書影本、家事公告查詢、戶籍謄本3份、契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7234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2530元 邱敬軒邱柏彰之繼承人、邱慧怡邱柏彰之繼承人 自民國 111 年 11月 04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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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