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7163號
PCDV,111,司促,37163,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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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7163號
債 權 人 裕邦信用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載霆

非訟代理人 陳品臻

債 務 人 黎碩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萬肆仟貳佰肆拾參
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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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