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910號
PCDV,111,司促,36910,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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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910號
債 權 人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Stefano Paolo Bertamini





債 務 人 陳毅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壹仟貳佰捌拾捌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㈠緣債務人陳毅嘉於110年12月1日與聲請人訂立小額循環信用
貸款契約書(附證一,以下簡稱本契約),約定於本借款額度
及期間內,債務人在其於聲請人開立之帳戶內循環動用,以
日計息。詎債務人未依約還款(附證二),迄今尚積欠本金、
利息及延滯利息、未繳帳務管理費用等,計算說明如下:(
一)本金債權:新臺幣69,953元整。
(二)依本契約第三條及第七條約定分別計算,於繳款期限前
按年利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算利息,延滯則按年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延滯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至逾
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
利息計算:已計未收利息共新臺幣935元整。(2)延滯期間利
息:自111年9月1日起,以本金新臺幣69,953元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
取期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
率百分之一十三點九九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三)帳務管理費用:新臺幣400元整(契約書第四條)。
㈡詎債務人自111年8月31日起即未依約繳納本息,聲請人依本
契約貳、其他約定事項中第一條約定行使加速條款,債務人
已喪失期限利益,債務應視為全部到期。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691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69953元 陳毅嘉 自民國111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十六計算延遲利息(依據民法修正第205條),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至逾期270日為止,自逾期第271日起應回復依原借款利率13.99%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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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