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776號
PCDV,111,司促,36776,202212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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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76號
債 權 人 馥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顯武
債 務 人 安可烘焙坊



上列債權人對債務人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之日起十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債務人安可烘焙坊之法定代理人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登
記資料。
說明:
一、按當事人書狀,除別有規定外,應記載下列各款事項:㈠當
事人姓名及住所或居所;當事人為法人、其他團體或機關者
,其名稱及公務所、事務所或營業所。㈡有法定代理人、訴
訟代理人者,其姓名、住所或居所,及法定代理人與當事人
之關係。民事訴訟法第116 條第1 項第1 款、第2 款定有明
文。次按聲請人之訴有同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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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馥品屋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食品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