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772號
PCDV,111,司促,36772,202212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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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772號
債 權 人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金家瑞


債 務 人 煜泰宏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桂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仟柒佰參拾柒萬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8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本金 序號 本金 (新臺幣)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2,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2 2,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3 2,6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4 3,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5 3,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6 3,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7 1,82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8 4,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09 3,00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010 2,950,000元 自民國111年11月1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 6%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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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惠仁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