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668號
PCDV,111,司促,36668,202212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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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68號
債 權 人 陳欽敏
債 務 人 力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債 務 人 王勝世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佰壹拾陸萬貳
仟伍佰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
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
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4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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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力剛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金屬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