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56號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債 務 人 徐瑩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
㈠新臺幣(下同)伍萬參仟玖佰肆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七點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壹仟貳佰元。
㈡新臺幣(下同)壹拾肆萬陸仟參佰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
十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
壹仟貳佰元。
㈢新臺幣(下同)貳拾萬玖仟柒佰肆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
八年一月十二日起至一百一十年七月十九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十九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年七月二
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