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625號
PCDV,111,司促,36625,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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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625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志文
非訟代理人 謝文祥
債 務 人 曾柏爲

曾憲義

莊淑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
(一)債務人曾柏爲、曾憲義莊淑雲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
幣(下同)壹拾玖萬柒仟伍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
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
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
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
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曾柏爲、曾憲義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玖萬伍仟玖佰
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二七五
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四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
一十一年八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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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