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91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陳泓丞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 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又 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 第510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民事 訴訟法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 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 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 第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對債務人聲請發支付命令,查債務人陳泓丞住所 設於臺北市內湖區,非屬本院之轄區,本院無管轄權,且經 核債務人戶籍顯示已於民國110年7月7日遷出國外,因督促 程序送達應於外國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本 件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