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571號
債 權 人 金全益金屬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義傑
債 務 人 力剛金屬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靜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佰捌拾參萬玖仟捌
佰參拾玖元,及其中壹佰壹拾柒萬肆仟壹佰零壹元自民國(
下同)一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及其中陸拾陸萬伍仟柒佰參拾捌元自一
百一十一年十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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