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468號
債 權 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鵬
非訟代理人 藍獲鉅
債 務 人 盧柏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壹佰伍拾玖元,及其
中壹萬貳仟伍佰捌拾陸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
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務人盧柏樺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
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
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2586元,專案補償款14573元,
共計新臺幣27159元未作繳納。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