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300號
PCDV,111,司促,36300,2022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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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300號
債 權 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債 務 人 高忠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陸萬陸仟玖佰柒拾陸元,
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
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
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
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
人,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高忠賢分別於93年5月及90年1
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
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
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
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三)
債務人迄96年11月底積欠聲請人359,643元、迄96年11月底
積欠案外人207,333元整未為清償(含年費、掛失費、代償金
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
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
,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四)本件係
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
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
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謹 狀釋明文件:
釋明文件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036300號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208388元 高忠賢 自民國097年01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9.71%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002 新臺幣128877元 高忠賢 自民國097年01月04日起至104年8月31日止,按年利15%計算之利息,自104年9月1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4.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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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