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207號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債 務 人 侯葦帆即侯懿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參仟肆佰貳拾貳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三月二十一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
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四
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侯葦帆於民國94年06月16日向聲請人請領卡號為00
00000000000000之信用卡使用,依約債務人得於特約商店記
帳消費,但應於各記帳消費所約定之繳款截止日前向聲請人
清償,詎料債務人未按期給付,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
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
給付,有約定書相關證據為憑。為求簡速,爰依民事訴訟法
之規定,狀請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如債務人文書無法送
達,請准依民事訴訟法第一三八條之規定,將文書以寄存送
達之方式為送達。
釋明文件:申請書、約定書、帳務明細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
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