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債 權 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債 務 人 黃范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拾肆萬肆仟玖佰玖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表
111年度司促字第36100號
利息:
本金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 18,436元 黃范國 自民國104年08月20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2 新臺幣 116,234元 黃范國 自民國104年04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3 新臺幣 83,382元 黃范國 自民國104年03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004 新臺幣 26,945元 黃范國 自民國104年05月0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5%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