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6047號
PCDV,111,司促,36047,20221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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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6047號
債 權 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債 務 人 王雅雯


温慶善




一、債務人王雅雯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仟參佰伍拾
玖元,及其中肆仟貳佰參拾壹元部分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九
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債
務人王雅雯温慶善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下同)壹
萬零肆佰伍拾肆元,及其中壹萬零壹佰肆拾柒元部分自民國
一百一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
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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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