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5006號
PCDV,111,司促,35006,202212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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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5006號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非訟代理人 程盈傑
債 務 人 蔡王素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壹拾壹萬伍仟玖佰參
拾陸元,及其中壹拾壹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一
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
息,暨按延滯當期(月)計付叁佰元,連續延滯第二個月當
月計付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伍佰元之違約金
,違約金之收取以連續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
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債權人對蔡孟埔之聲請駁回。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督促程序,如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
第509條後段定有明文。次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同法
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
513條第1項亦定有明文。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蔡孟埔
發支付命令,經核債務人蔡孟埔住所設於新北○○○○○○○○,又
債權人雖於聲請狀內陳報債務人蔡孟埔之居所地為新北市○○
區○○路000號10樓之2,惟經本院函請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
分局查訪實際居住使用情形,經函覆得知債務人蔡孟埔並未
實際居住於該址,此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土城分局查訪紀錄
表附卷可稽,則本件因住所不明,須依公示送達為之,又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依上開法條規定,該
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其餘聲請核無不合,另發支付命
令。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 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5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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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