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3525號
PCDV,111,司促,33525,202212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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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3525號
債 權 人 創鉅有限合夥

法定代理人 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債 務 人 沈雅榕即陳治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方堃即陳治城之繼承人


債 務 人 沈志元陳治城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於繼承被繼承人陳治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
給付新臺幣(下同)參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年一月二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
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6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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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