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2833號
PCDV,111,司促,32833,202212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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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1年度司促字第32833號
債 權 人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士豪

債 務 人 呂瑞銓長聖企業社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貳萬貳仟貳佰捌拾陸
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
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0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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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北大玩具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