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11年度,31526號
PCDV,111,司促,31526,202212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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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司促字第31526號
債 權 人 駿弘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美玲


以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債權人之請 求,應釋明之,民事訴訟法第511 條第1 項第3 款、第2 項 定有明文。因支付命令之聲請,法院僅憑一方之書面審理, 為便利法院調查其聲請有無理由,上述表明自非僅指聲請狀 內記載請求之原因、事實而言,而應併包括提出相當證據釋 明其請求之原因、事實為真實之義務,以免債務人對其請求 加以爭執而提出異議,致原期簡易迅速之程序,反較通常訴 訟程序為繁雜遲緩。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發給支付 命令,經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2日通知命債權人於10日內 補正請求工資及稅款之依據,債權人已於111年11月24日收 受該通知,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迄未補正,其未盡釋明之 責甚明,揆諸上開說明,應駁回其聲請,爰依民事訴訟法第 513條第1項前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9  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

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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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偉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駿弘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