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勞小字第94號
原 告 黎士宇
被 告 元大玖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黃皓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扣押款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分 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1年9月13日 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項裁定已於111年9月21 日寄存送達於原告住所地之木柵派出所,有送達證書附卷可 憑(見本院卷第19頁)。惟原告迄今尚未繳費,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參,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 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勞動法庭 法 官 劉以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1 日 書記官 許慧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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