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88號
聲 請 人 徐林秀銀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徐阿來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徐阿來(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巷00弄00號5樓)於民國49年10月24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徐阿來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徐阿來(男,民國0年0月0日生,身 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 ○○○路000巷00弄00號5樓),於民國39年10月24日離家後, 行方不明,音訊全無。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88號裁 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 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 ,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10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之聲請,為死 亡之宣告;失蹤人為70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5年後,為死 亡之宣告,民國18年10月10日施行、71年1月4日修正前之民 法第8條第1、2項定有明文。而修正之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 ,於民法總則施行後修正前失蹤者,亦適用之,但於民法總 則修正前,其情形已合於修正前民法總則第8條之規定,不 在此限,民法總則施行法第3條第3項定有明文。次按受死亡 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 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 者,不在此限,民法第9條亦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徐阿來於39年10月24日失蹤後,迄今音信杳然, 生死不明,前由本院公示催告,此有本院公示催告裁定及本 院網路公告列印頁1份在卷可稽。今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 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等情,此有戶籍 謄本、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真實。失蹤人為聲 請人之叔叔,依前揭規定,聲請人於失蹤人徐阿來失蹤滿10 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
四、查失蹤人徐阿來自39年10月24日失蹤,計至49年10月24日已 屆滿10年,是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爰准依 法宣告。
五、爰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黃惠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建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