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亡字第45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餘股)
相 對 人 任意 住新北市○○區○○路000號0樓(新北
上列聲請人因宣告任意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宣告任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路000號4樓)於民國102年10月11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由任意遺產負擔。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失蹤人任意(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最後設籍地址:新北市○○區○○ 路000號四樓),於民國99年10月11日起經列為失蹤人口。 前經本院准以111年度亡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該裁定已 揭示於法院資訊網路,現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 生存,或知失蹤人生死者陳報其所知,為此聲請宣告失蹤人 死亡之裁定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 聲請,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八十歲以上者,得於失蹤滿 三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失蹤人為遭遇特別災難者,得於特 別災難終了滿一年後,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 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 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但有反證者,不在 此限。」民法第8條、第9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失蹤人任意於民國99年10月11日因行方不明,經列為 失蹤人口,迄今已逾3年仍未尋獲等情,業經本院於111年6 月20日裁定准予對任意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在案,有本院 111年度亡字第45號民事裁定及本院公示催告公告等件在卷 為憑,現今陳報期間屆滿,未據任意陳報其生存,或知任意 生死者陳報其所知,亦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在卷可稽,堪信 任意目前仍為生死不明狀態。而聲請人為檢察官,依前揭規 定,於失蹤人趙克義失蹤滿3年後提出本件聲請,本院自得 因聲請人之聲請,為死亡宣告。
四、查失蹤人於99年10月11日失蹤,計至102年10月11日屆滿3年 ,應依法推定失蹤人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俐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