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10年度,634號
PCDV,110,重訴,634,2022120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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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訴字第634號
上 訴 人 林俐君

魏宏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丁慧玲陳枝福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1年10月28日本院110年度重訴字第63
4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
下同)2,0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古秋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7 日
書記官 劉馥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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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