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10年度,624號
PCDV,110,訴,624,202212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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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訴字第624號
原 告 游璨蓬
訴訟代理人 黃世芳律師
複代理人 廖福正律師
被 告 游輝廷
游智翔
黃志彰
曾文胤
曾文立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曾景祺
被 告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崇鎮
上九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林美均
被 告 游惠芬
游博欽
游士漢 現所在不明(公示送達)
王得蓉
游義德
游義萬
美麗
游美鳳
簡月英
簡月麗
游林月娥
游俊渙
吳俊玲
游家瑋
游家華
游俊鈞
游宗貴
游鈺真 現所在不明(公示送達)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泰昌
訴訟代理人 陳淑玲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因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聲請承當訴訟,本院裁定
如下:
主 文
本件由原告為被告游智翔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訴訟繫屬中為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雖移轉於第三人,於 訴訟無影響;但第三人如經兩造同意,得聲請代當事人承當 訴訟,僅他造不同意者,移轉之當事人或第三人得聲請法院 以裁定許第三人承當訴訟,民事訴訟法第254條第1項、第2 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訴訟進行中,被告游智翔將其所有坐落新北市○○ 區○○段000地號土地應有部分31104分之449、同前段464號土 地應有部分324分之5,贈與並移轉登記予原告,有土地登記 第一類謄本可稽(見本院卷三第17至19頁),原告向本院聲 明由其承當訴訟,茲依前開規定原應徵得兩造之同意,原告 始得代當事人承當訴訟,移轉之當事人始能脫離訴訟,惟本 件因當事人多人未到場,承當訴訟之聲請無法取得兩造全體 之同意,為利訴訟之進行,爰裁定命原告為被告游智翔之承 當訴訟人,並續行訴訟。
三、又裁判分割共有物訴訟,事件本質雖為非訟事件之性質,惟 訴訟進行中,原告與被告乃對立之兩造,原告雖經本院准予 為游智翔之承當訴訟人續行訴訟,於游智翔脫離訴訟後,僅 為上開游智翔應有部分實質上歸原告所有,原告仍基於原告 之訴訟地位行使訴訟權,而非同為原告及被告,附此敘明。四、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朱慧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黃翊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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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一如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肯仲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佳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